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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医保定点药店医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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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要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价,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在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查验处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配药,要有药师审核签字。

  定点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一系列违规行为开出“罚单”。据悉,该办法已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对外配方保存两年

  按照《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要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价,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在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查验处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配药,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核。

  药店还需遵守劳动保障部门为参保人配药、购药的限额、限次等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品的销售凭证。据悉,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违规千元责令整改

  《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包括:超出范围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配药、购药;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本店其他消费人群。《办法》规定,违规费用累计1000元及以下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理。而定点药店不配合检查或出具虚假证明,为参保人提供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及违规数量累计10人次及以下的,也将被通报。

  若有零售药店违规费用累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次数超过11人次,将由劳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1-3个月,违规涉及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部分则全额追回。此外,使用医疗基金或个人账户支付非参保人药品费用的;因出售假、劣药品或违禁药品而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将同样被责令整改。

  非法套现取消资格

  《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超过责令整改限度或其他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使用非法手段套取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将被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办法》还规定,若使用虚构、篡改等手段报送申请资料;连锁经营药店不如实注明“直营”或“加盟”标识;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资格;原定点药店停业或关闭没有上报,将被罚连续3个社保年度不得申请定点资格。

  定点药店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使用非法手段套取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将被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定点医院以分解住院、重复住院等手段增加医保住院人次及费用的,将面临通报直至取消资格的严厉处罚。

  定点门诊日均诊疗量要达到100人次以上,拥有至少5名在册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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