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这个文件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药品,或是符合国家药品行政管理部门部颁标准的药品,或是国家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口的药品。同时,排除以下五大类易滥用,用于非治疗用途的药品:
①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海马、胎盘、蛇、鹿茸、蝎子等;②一些主要作为营养滋补的药品,如维生素E、人参等;③是用中药饮片泡制的酒制剂,如虎骨酒、杜仲酒等;④各种药品的果味制剂和口服泡腾制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斯匹林泡腾片等;⑤是各种血液制品,蛋白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如冻干血浆、人血白蛋白等;⑥是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医生用药不能超出药品报销范围,超出范围的药品费用不能在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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