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凡本市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工业园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学生。
享受待遇
(一)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参保学生或少儿凭本人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年在600元以内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50%的门诊医疗补助。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患有重症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或者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学生或少儿,在事先到医院和社保中心办妥诊断及审批确认手续后,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1)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2)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3)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6000元以内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学生或少儿发生疾病需住院,可凭就医凭证到市区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直接使用《社会保险卡》划卡结付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参保学生或少儿每一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怎样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在校生的参保工作和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本市不在校少儿的参保工作和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办理。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市社保中心为首次参保的少年儿童发放《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证》、《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病历》。每年11月份,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在校生可在所在学校办理少儿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本市户籍的非在校生和在外地学校就读少年儿童应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凭家庭《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的缴费记录,经所在学校或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后可不再参加当年的少儿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的收缴标准是每人每年90元。其中,市级财政按参保少儿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助;另外60元由少儿家庭缴纳。父母如均有工作单位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有经济收入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报销30元;父母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经济收入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额报销;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但有经济收入的,由家庭承担;市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免缴费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少年儿童,父母又无工作单位,免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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