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中,“个体人员”被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不再以单位形式参保,而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其雇工也不再以单位职工形式参保。在2004年6月30日前,男年满45周岁和女年满3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单独参加医保。
新《办法》对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人群的参保政策做了修改。
困难人员每月多缴1元可获医疗救济
参保人员从按规定参加医疗救济开始至办理不参加医疗救济手续前,视为自愿参加医疗救济。不愿参加医疗救济的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填写《不参保登记表》,并由所在单位(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由个人)报市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科。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或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扣缴不成功即视为中断缴费。中断期间的医疗救济资金不予补缴,且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济待遇。
参保人员在自愿参加医疗救济期间按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医疗救济资金,并由市医保中心在征缴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2003年12月31日前,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医保的人员,应从今年12月起缴纳医疗救济资金。
医疗救济需要申请
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要求医疗救济的,可向所在社区及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申请表》,经社区审核后,在次年1月底前持该表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医疗费结算单据、医疗费明细单、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单位困难证明或单位已给予补助金额的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个体工商户不再以单位形式参保,而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其雇工也不再以单位职工形式参保。
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可单独参加医保
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实行基本医保和基本养老保险“捆绑式”管理,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保待遇。这使得部分人员因年龄原因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新《办法》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前,男45周岁和女3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单独参加医保。
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下调
杭州市原来的门诊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700元。考虑到企业退休人员收入水平较低的实情,这次从700元调整为400元。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
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目前杭州市已有74家医疗机构被确定为门诊统筹约定医院。
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新《办法》规定,退休人员每人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本次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缴纳标准为每人2960元,协缴退休和已领取《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个体退休人员为每人1770元。
设置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降低退休人员较少的企业缴费压力。
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最低标准
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从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账户,比例为:退休后至70岁以下的划入5.8%;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划入6.8%。
本人无基本养老金或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以上述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住院起付标准有调整
新《办法》规定,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参保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对患恶性肿瘤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计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