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医保监管办法》)5月1日实施起,本市通过启动“防范和打击骗取医保药品贩卖违法犯罪活动”平安建设实事项目,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维护所有参保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让公众了解《医保监管办法》,本市医保监管部门近日公布了一批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个人贪小利、好心或不知情出借医保卡,个人伪造医疗报销凭证,医疗机构及医师伪造凭证,医师贪利违规操作等方面。医保监管部门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能够对定点医药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广大市民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例一】
冒用他人医保卡 活人变“死人”
在本市某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安徽人许某,因肝癌病情加重,医治无效,于2011年5月1日死亡。在家人为其办理死亡证明时,却遇到了麻烦,因为许某住院登记时用的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本市参保人员沈某的名字。病历上记录的是沈某死亡,许某家属却要求院方出具许某的死亡证明。
医生根据相关规定,拒绝了家属的要求。家属不得不承认许某为贪图少付医疗费用,借用了沈某的医保卡住院治疗。沈某一个大活人,因出借医保卡给他人使用,转眼间变成一个“死人”。为拿到死亡证明,许某家属只好到医保管理部门,请求更改医保就医记录,将沈某从“死人”变成活人。
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在查实有关情况后,依据本市医保有关规定,责令沈某退回因出借医保卡被冒用的医保基金3543元,并对其给予了行政罚款1000元。同时告诫相关医院,加强对就医参保人的医保卡信息核对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分析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也是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冒用他人医保卡,不仅会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也干扰了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医保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属于违规行为,应责令其退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改变其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
【案例二】
不知情出借医保卡 疏忽犯大错
今年4月底,本市医保部门在与经侦总队联合执法中,发现一张医保卡从2008年1月起至2011年3月,发生不属于本人看病的总费用共计58081.7元,而持卡人杨某对于医保卡长期出借给药贩的情况完全不知。
原来,杨某因身体不好,医保卡长期交给弟媳孙某保管。孙某以帮杨某代配药为由,长期将杨某的医保卡出借给药贩,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对弟媳充分信任的杨某从未产生过怀疑。目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正在审理中。
分析
出借医保卡属于违规行为,《医保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对个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对违规人员应责令其退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改变其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
医保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救命钱,管好用好自己的医保卡,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医保基金负责。每一位参保人员都应该增强防范意识,自尊自爱,不要为贪图一点蝇头小利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医保卡,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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