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减轻城乡居民疗负担,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惠民力度较大,全市500余万城乡居民将直接受益。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消息公布后,9月是启动新一轮参保的首月,全市已有136万城乡居民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突出表现在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门(急)诊报销待遇、加大政府补贴力度三项政策,同时对参加2012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继续附赠意外伤害保险。调整后,2012年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将增加90元以上,政府补贴力度进一步加大、门(急)诊报销统一提高到50%,附赠最高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这是自2009年本市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来,该制度的第二次重大惠民政策调整。
市人社局提醒,申报2012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是9月至12月。市民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查询新医保政策标准及办理地点。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内容
筹资标准
报销标准
意外伤害险
2012年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20元,个人缴费维持50元标准不变,政府补贴由50元提高到70元。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仍分为三档,由参保人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第一档,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47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60元提高到70元,只增加10元,而政府补贴由180元提高到400元,增加了220元。第二档,由每人每年370元调整为70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160元调整为300元,相应政府补贴由210元提高到400元。第三档,由每人每年580元调整为100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330元调整为60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250元提高到400元。
本次调整还提高了城乡居民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现行的按照缴费档次高低分别报销40%、35%、30%,统一调整为50%。
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俗称“住院门槛费”)也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中,一级医院由100元调整为300元,二级医院由300元调整为400元,三级医院仍为500元不变。2012年度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继续执行2011年标准。
对参加2012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继续附赠最高达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给付待遇。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仍按照《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执行,既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报销70%;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补偿金给付标准为:伤残等级四级的2万元,三级的2.5万元,二级的3万元,一级的3.5万元,意外死亡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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