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大病医疗统筹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其具体支付办法为: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疗统筹金支付95%,个人支付5%.
第四十四条 大病医疗统筹金的缴费年限满5年,其按上述第四十三条由大病医疗统筹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的年度内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5年以上的,按上述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每相差1年,其最高限额即下降1万元。
第六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暂按公务员年工资总额的3%缴纳,其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分两块使用,其中一部分直接划入公务员的个人医疗帐户,其余作为共济金。
划入个人医疗帐户按年龄段划入不同比例,其中:45岁以下划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45岁(含45岁)以上至退休前,划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退休人员划入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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