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享受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待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二)在参加并缴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费之日起一年后的住院治疗;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时达到上年度3个月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
第五十七条 凡符合上述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每份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可由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补贴:
1、缴费满1年不满3年期间,补贴缴费金额的25%;
2、缴费满3年不满6年期间,补贴缴费金额的35%;
3、缴费满6年不满9年期间,补贴缴费金额的45%;
4、缴费满9年不满12年期间,补贴缴费金额的55%;
5、缴费满12年不满15年期间,补贴缴费金额的65%;
6、缴费满15年不满18年期间,补贴缴费金额的80%;
7、缴费满18年不满20年期间,补贴缴费金额的120%;
8、缴费满20年以上期间,补贴缴费金额的150%.
持有多份住院医疗补助保险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以同时按上款标准合并计算补贴费用,但一次合并计算补贴费用金额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
每份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每享受一次补贴费用,其下一次享受补贴费用时应减少应补贴费用额的10%,减少的比例最多不超过50%.第九章 补充医疗保险照顾
第五十八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优秀拔尖人才、劳动模范补充医疗保险照顾制度。
第五十九条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照顾政策的对象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秀拔尖人才,具体对象为:
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⑵市级及其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的各级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以上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优秀拔尖人才待遇标准执行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六十条 补充医疗保险照顾待遇如下:
全国劳动模范和相当于全国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8%,省劳动模范和相当于省级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6%,市级劳动模范和相当于市级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人员及优秀拔尖人才(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下同)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4%,由其所在单位在每年初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照顾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部划入其当年的个人医疗帐户使用。
第六十一条 凡同时享受劳模、优秀拔尖人才及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等补充医疗保险照顾待遇的人员,均就高享受一种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照顾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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