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医疗保障将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同时停止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按照规定,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应与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参保信息,对于本人基本信息有误的,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修正。对于基本信息无误的,与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协助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卡。如在原工作单位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主动申报,可继续使用。如若社会保障卡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由本人负责按现行的社会保障卡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首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在申请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时,按照上述程序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
门诊
失业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参保人员进行门(急)诊就医时,应主动出具社会保障卡,就诊医疗机构将自动完成医疗费用核算。
住院
需要住院的失业人员,在天津联网医院住院,应在住院5日内,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直接到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以下几种情况,应在住院前或住院5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到社保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在天津未联网医院住院的;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上次住院费用未结算又再次住院的。
门特
治疗门诊特殊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天津指定的门特登记诊断医院进行诊断。
失业人员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的,参保人员在联网医院,因住院、门诊特殊病刷卡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个人只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的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费救助支付范围的,由个人向社保分中心申报。
办手续次日起就享医保
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次日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 门(急)诊: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
2.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1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7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3. 门诊特殊病:1300元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5%;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80%。
4. 大额医疗费救助:同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万元至30万元的医疗费用, 报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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