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在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和出院病人均次医疗费用、业务总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县级物价主管部门参照2010年药品差价以及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按照增减平衡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高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诊查费、床位费,增设一般诊疗费(含药事服务费),并报市、省物价部门审核后同步执行。通过控制总量,有升有降调整结构,力求不加重群众费用负担。
发挥医保政策调节作用在执行药品零差率后调整的服务价格,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因政策调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赤字的,由财政予以保障。与此同时,扩大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和二、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比例差距,引导病人合理就诊。同步推行医保结算制度改革,实行总额控制下的多种结算方式的应用,包括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或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
“总量平衡”确保发展有序
浙江省在“一减一调一补”实施过程中,强调“总量平衡”原则,即医疗服务调整必须与医保、卫生、财政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不得超过药品差价总量。
以某试点县级市为例,该市有公立医院6家,2010年医药总收入5.7亿元,其中医疗收入2.8亿元,药品收入2.9亿元,药品差价为5708万元,其中西药差价4776万元,中药差价932万元,药品综合差价率为17.63%。
按照此次出台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政策测算,手术费、治疗费分别在2010年收入3444万元和6030万元基础上分别提高10%和15%,调价后增加收入分别为344万元和905万元;护理费从2010年平均9.81元/床日调到30元/床日,调价后增加收入1108万元;门诊检查费从2010年平均1.1元/人次调到4元/人次,调价后增加收入517万元;住院诊查费从2010年平均2.8元/床日调到10元/床日,调价后增加收入395万元;床位费从2010年的平均28.79元/床日调到40元/床日,调价后增加615万元收入;药事服务费5元/人次为新增项目,增加收入8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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