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按国家办法执行医保可跨省转移
2010年7月1日起,在我省就业的外地人回家工作或本省工作人员到外省工作时,自己的医疗保险关系可以带着走了。1月14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把自己的医保关系连同个人账户一起转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按国家办法执行,这将为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提供更多方便。
《暂行办法》中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外,随着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种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今后将设计统一的医保参保凭证,用身份证号做唯一识别码,参保人出示身份证就可办理异地转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各类医保参保人员,如果去外省工作,需要在本省开具一系列的手续,将个人账户余额退给个人,再到外地继续参保重建账户,外地来我省工作的人员也要走同样的程序。新办法出台后,凭身份证异地识别,不用重建账户可以让转移更为方便。而农民工在我省参加医疗保险时,没建立个人账户,因此跨省转移时不存在接续问题,可直接参保,回农村务农可直接转成新农合。在正式接到文件后我省还将在平台技术、政策、经办程序上制定相关细则。
该负责人还表示,暂行办法只是解决了医保异地转移接续问题,要真正实现异地就医还涉及许多繁杂的问题,想实现异地就医“一卡通”还有很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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