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医保缴费标准上调
只有及时缴费,才不影响正常的医疗费用报销
许昌市市直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度(2011年7月—2012年6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上调。现在,缴费工作已经开始。只有在8月31日以前正常缴费的,才可按规定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是5月25日记者从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获悉的。
我市市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是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率的70%为费率确定的。根据上述标准,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充分考虑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将其2011年度的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65元,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在市直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及时缴纳费用,以免影响自己正常的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相关规定:2010年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8月31日以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9月1日—11月30日缴费的,只能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2月1日以后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推迟6个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欠缴的医疗保险费须按规定补缴。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010年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11年7月1日起,推迟6个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仅需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在8月31日前缴纳2011年度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可正常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9月1日以后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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