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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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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外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以申请参加居民医保。主要对象为“老年居民”、“学生儿童”以及劳动年龄段但无工作单位的“其他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的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2011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上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明年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老年居民缴费标准调至每人每年300元,其他居民调至420元,学生儿童仍为100元不变。

  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其他医疗保障形式外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以申请参加居民医保。主要对象为“老年居民”、“学生儿童”以及劳动年龄段但无工作单位的“其他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费参加职工医保的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调整后,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6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275元提高到30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275元提高到300元。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6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8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400元提高到42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到2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个人缴费标准100元维持不变。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元(从职工福利中列支),父母双方均无单位则由家庭承担。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后即可缴费。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办理医保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已保且身份未变者可直接续保

  办理居民医保可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凭《学生证》、低保人员持《低保证》等,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本人身份没有发生变化的居民,2011年度续保工作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学生儿童”中年满22周岁,且2011年度仍在校就读的,需携带相关证明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续保手续。

  参保居民在看病时,可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到全市任意一家居民医保首诊医院或市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学生儿童看病,还可直接持卡到儿童医院就诊,同时可选择一家设有儿童专科的综合医院作为本人的首诊医院。不持医保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本人自己承担,不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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