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九江市卫生局获悉,我市已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新确定的收费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也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本次新确定的收费标准将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先行执行。据介绍,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暂定为10元/次(指一次医嘱),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暂定6元/次。
此外,参保、参合人员在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和支付方式由省级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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