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参加咸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人员无欠费和中断缴费)。
2.参保家庭或学校班级中无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特殊人群。
提醒:如有上述信息变更等情况,需在缴费前到参保所属社区办理变更,缴费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做变更。缴费后,可凭银行单据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或社区换取收据。
社区缴费:
居民可选择自己所在社区内缴纳医保,也可选择就近银行缴纳,但是属于以下情况的城镇居民办理医疗保险业务必须在所在社区办理手续:
1.新参保居民(包括新生儿)、大学生新参保缴费。
2.参保家庭或学校班级中存在暂停、欠费等情况,需补交医保费的。
3.参保家庭或学校班级中有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特殊参保人群。
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 参加医保不用自己掏钱
昨日(10月13日),从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所在地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发放。
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缴费费率由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统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7月1日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报销;7月1日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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