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有失业保险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未接续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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