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自2012年元旦起作出调整。根据沈阳市最新文件规定,明年起居民(含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的支付项目、基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基金支付限额、就医管理方式等都有变化。新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可以得到更多实惠。
新规定实施之日起,沈阳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每月20元(其中在校大学生不缴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55%;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月最高支付限额,每月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80元。
相比原先实施的《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新规定变化较大的是医保门诊统筹支付项目。
首先,调整了药品目录使用范围,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药物,除国家规定的实行零差价的基本药物外,省卫生行政部门增补的零差价基本药物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物均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其次,调整了诊疗项目使用范围,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诊疗项目名录的通知》规定的诊疗项目外,《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名录》中的甲类项目均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新规定,从明年元旦起,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就医,允许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之间双向转诊,即参保人员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需要转到该服务站的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进一步诊治时,可以直接转诊到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待诊断明确或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后,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可将参保人员直接转往所属的卫生服务站进行后续治疗。转诊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由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协调解决。如果没有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其参保人员转诊问题,应由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近协调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决参保人员转诊问题,转诊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由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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