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市人社局将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自负比例。在职职工的自负比例由原来的起付线至5000元个人负担18%、5001元―10000元个人负担16%,调整为起付线至10000元个人负担均为15%。退休人员自负比例比在职职工低5个百分点。
二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6000元调整为60000元。
三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报销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将门诊统筹原来的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调整为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四是弥补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空白。采取定额结算的方式,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纳入了支付范围。从明年开始,政策将惠及城镇所有参保人员,进一步减轻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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