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医改试点城市的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医院的一般程序是:
(1)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可供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单位代表本单位参保职工选择综合性医疗机构2~4所,其中三级医院1~2所,二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1~2所;
(3)单位里的个别职工由于居住或其他的原因,可以进行调整。
(4)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所选择或个别职工调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后,在每位参保职工的就医卡或病历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章。今后,参保职工就可以到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需要说明的是:
(1)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已经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可作为定点的医疗机构。
(2)每位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一般为4所。
(3)一般地,专科医院一经确定为定点医院,参保职工可以不受限制地就诊,但就诊的必须是专科疾病。如果到专科医院的综合科室就诊,需要自费。例如,某人到精神病医院看精神方面的问题,是可以的;但如果到该医院的综合科室看感冒,则需要自费。
(4)目前,有的已实施医改的地区规定单位的职工医院只能为本单位的职工服务,其他的参保职工不能选择该单位的职工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但这只是暂时的,今后,随着医改的全面推开,单位的职工医院可以作为参保职工选择的定点医院。
(5)为了促进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与作用,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会逐步取消参保职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限制,即凡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都可以前往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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