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参保后是否可以续保?
市民吴老先生来电咨询:“我想加入最近我市新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于我经常去上海和儿子住在一起,我想了解如果由于缴费不及时,中断了参保,在什么时间内可以回株洲续保?”
为了解答吴先生的疑问,记者查询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手册,手册中详细说明了关于中断参保等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未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补缴。在3个月内补缴的,从补缴的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从补缴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及待遇等待期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终止后要求重新参保的,在下一个保险年度缴费期内办理续保手续,并实行90天的待遇等待期。
另外,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重新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出国定居、升学、参军、户籍迁出、死亡的,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每年12月31日为时点,12月31日之前提出退费的,可以退回已缴纳的次年医疗保险费。12月31日以后提出退费的不予办理,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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