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医保个人不能全部享受
太原市医保中心为退休职工释疑退休时核定缴费年限问题
针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关心的退休时核定缴费年限问题,太原市医保中心今日做出解释:补缴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划拨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并不是补缴的所有费用。
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太原市劳动保障局3月出台《参保人员退休时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办法》。根据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基数为职工退休当年的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足额补缴规定缴费年限费用。没有缴费工资的职工,按太原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补缴费用可享受个人账户部分。
由于对规定不理解,参保人员误会地认为:补缴费用将全部划归个人账户。对此,太原市医保中心解释:符合退休前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职工,足额缴费后可办理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手续,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但并不是全部补缴费用;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太原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养老保险金基数划拨。
太原市医保中心提醒用人单位:参保后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欠费,该中心将于次月起暂停其医保待遇。中途断保超过6个月后再度参保的职工,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在此期间,职工只能使用医保个人账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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