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将《办法》第五条“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各级政府资助需个人缴费部分”调整修改为“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3)规定的15种病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各级政府资助个人缴费部分。”
其次,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住院救助(2)中:“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调整为“……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50%给子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同时,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住院救助中(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三无”对象,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80%给子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和(3)“三无”对象,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9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统一调整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100%给于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此外,本次补充规定还将呼兰区、阿城区纳入本市市区范围内,两区城乡困难群体也可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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