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我州从2011年7月1日起,为所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再缴费。
该局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我州目前失业人员约4000多人,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支出760万元。
此次参保政策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2011年7月1日至年底期间,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重复缴费期间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向后顺延。
目前,全州各县市正在为失业人员办理此项业务,只要在原单位交纳过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后在就业部门领到《就业失业登记证》后,都可以享受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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