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0至18岁人群也将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市教委、市医疗保险局已下发“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及时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市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市0至18岁人群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非在校在园学生则不在此范围内办理。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托机构统一办理,做好登记、保费收缴和发卡(册)工作。登记缴费期内未登记缴费的,视作放弃。
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保的个人缴费款项(60元/年),由所在学校负责收取,具体方式
按代办性收费程序操作。所收款项,按市医保部门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市医保部门向缴费者出具相关票据(票据由学校转递)。
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初、高中班学生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拨付。
此外,在实施医保的启动阶段,参保人员在未领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前发生的2008年度门急诊医疗费用,可由家长(或本人)在领取上述证件后凭该证件、医疗费收据和病史资料,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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