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年来,我省积极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此,《通知》明确规定,我省城市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
财政负担的费用中,中央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参保对象的其余个人缴费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7∶1∶2(省直管县按8:0:2)比例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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