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市进一步明确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参保的转移接续方式,解决了各类参保人群之间不能互相转换这一困扰多年的难题。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之间可以转移接续参保。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中途转为参加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医疗保险后,又返回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续保和补缴手续,之前参加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医疗保险时个人缴纳的费用可以冲抵核减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补缴的费用。
同时,我市还统一了城镇居民中途、中断参加医疗保险费用补缴规定。根据规定,中途、中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自当地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含财政补助部分)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已全额补缴的,门诊家庭补偿金按照规定,2007年、2008年按当年筹资标准的15%补记,2009年、2010年、2011年按个人缴费额的50%补记;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的,不补记门诊家庭补偿金。
此外,大病统筹缴费基数也得到了统一。2012年度城镇职工大病统筹缴费基数将按照2011年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征收,根据近几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市本级2012年城镇职工大病统筹缴费基数确定为每人每月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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