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沈阳市参保单位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按调整后的基数计算,单位每月要为低于此基数的职工每人多缴38.56元医保费。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10号)第三条“今年不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文件执行期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最低缴费基数,将原执行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980元标准,调整为以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62元为标准。
参保单位在缴纳2010年4月份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补缴2010年1月—3月份职工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以当月核定人数为准)。
本次只对单位平均缴费基数低于2462元的进行调整,高于2462元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之内。
解析:系最低缴费基数自然增长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正常情况下,沈阳市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最低缴费基数应逐年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经营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沈阳市政府才规定当年“不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今年,经济回暖,在这种情况下,沈阳市又恢复缴费基数的自然增长。
举例:中高收入单位不构成负担
昨日,记者采访到沈阳一家员工规模约400多人的企业的人事主管。据她预估,由于该单位员工平均工资较高,工资在2462元以下的员工只有几十人,因此最低缴费基数调整后,该单位每年增加的医保缴费只有几万元,对企业不构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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