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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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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门急诊待遇提高

  在大家最为关心的医保待遇上,2011年也有所提高。

  在门诊急诊方面作如下调整:

  1、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

  而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则维持不变。即70周岁以上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中途参保3个月等待期

  如果你已经被纳入居民医保的范围,那么需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要求登记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门急诊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而城镇重残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予以全额补贴。

  以上的相关规定将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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