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对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等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保待遇。针对本次医保新政,济南市社保局30日进行了详细解读,指出此次政策调整后,济南市居民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标准。医保待遇提高,主要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实现,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会改变。
断保须补缴保费,连续缴费可享优惠
如果居民的医保缴费中断或者没有参加医保,还能够享受新年度的医保待遇吗?济南市社保局提醒广大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期内的个人缴费部分补齐并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后,方可享受次年居民医保待遇。根据济南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连续缴费的居民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即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自第二个医疗年度起每年比规定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
缴费期延长,是为方便学生参保
根据医保新政,从今年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由原来的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期延长了1个月。
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整?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广大居民特别是在校学生参保。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实行预缴费制,即在每年的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在前几年的工作中经常有居民因种种原因错过了当年的缴费期没能缴费,从而导致次年全年无法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另外,考虑到我市参保居民中各类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占到参保居民总数的半数以上,将缴费期提前到9月1日,与各学校新学期开始的时间同步,便于各类在校学生儿童统一缴费参保。这样的调整也与2009年实行的驻济高校大学生的缴费期相一致,避免了一个年度两个缴费期造成的混乱,也方便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
医保待遇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很多市民关心,医保待遇提高,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会不会也跟着“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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