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哪些人员可参照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
答:具体是:①经市人事部门批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工作人员的适龄子女。②符合本市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目前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
6、保障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答: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
7、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如何筹资、由谁经办?
答:按现有制度,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享受职工家属劳保医疗待遇,由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已实行社会统筹,因此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所需资金也改由政府统一筹集。市医疗保险局负责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
为方便少儿学生参保和医疗费的审核报销,市医疗保险局将具体操作事务委托给市红十字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统一经办。
8、如何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
答: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可按下列方式按年度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①中小学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体办理登记手续。②未入托婴幼儿、辍学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人员,请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③新生儿,请监护人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需出示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等相关证明。
9、保障对象就医看病有何规定?
答:保障对象就医看病主要规定如下:⑴住院医疗实行划区定点。保障对象应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需转诊治疗的,要办理转院手续。发生急诊的,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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