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大学生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文件中规定,常州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2012年度,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由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0元,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予以补助。低保家庭大学生,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户籍的重度残疾(指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的一级、二级)大学生,个人应缴费用由政府承担。
参保工作由大学生学籍所在高校负责统一办理,各高校具体负责本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和医保证发放等工作。
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0万元
文件中规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住院待遇方面,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5%。
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和大病门诊。其中,普通门诊统筹是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1200(含)元之间的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40%。
大病门诊待遇方面,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可享受大病门诊补助。
据介绍,在校大学生还享受“二次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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