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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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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发布 退休时未达规定缴费年限补缴或续缴后可享受待遇

  12月23日,无锡市人保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从《意见》中得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按月领取职工养老待遇,下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省规定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五年过渡,2012年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2年,在非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等,下同)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6年;2013年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4年,在非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7年;依次类推至2016年;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统一按省规定年满10年的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以上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足额)或逐年继续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

  据人保局专业人士介绍:一次性补缴(足额)是按照上年公布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不低于182元/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未满规定的缴费年限(月),一次性足额缴纳。逐年继续缴费是按上列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按年缴纳。缴费满规定年限后不再缴纳。上列缴纳的费用,仍按锡劳社医〔2003〕5号文件的规定,可由单位缴纳,也可由本人缴纳,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另外,《意见》中对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其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累计缴费金额(包括财政补助部分)和职工医保当年月补缴费用标准,可补差折算(或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缴费金额,2011年底之前统一按400元/年计算;2012年及以后,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标准计算。

  专业人士提醒,参保职工退休时不满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三个月内未按规定补缴的,再次补缴应统一在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内办理补缴手续,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起按退休人员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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