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出台的文件规定,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市或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而对于新设立或新参保的用人单位,要按照相关属性选择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和灞桥区(简称“城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⑴驻本市的部属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
⑵省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⑶中央、省、市属、部队企业(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
⑷外商投资企业;
⑸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营、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2.城六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3.驻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县以及高新、经开等“六区两基地”的所有用人单位在驻地区县(开发区、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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