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补偿”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费用补助50%,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据了解,此次“二次补偿”是对在2010年7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含门诊大病自付费用,不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部分)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50%,此次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1.5万元。
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医保IC卡、原始发票(或社保中心报销结算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在发票复印件上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并且注明回单位报销金额,及报销人身份证到武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64号窗口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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