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解决困难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不具备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后,由统筹地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委等部门共同认定为困难单位的,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困难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住院医疗和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统筹)。
第四条 困难单位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五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及实行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参保单位,其退休职工人数超过职工总数66%的,对超过人数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收取标准为:超过的退休人数×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额。
第六条 困难单位在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商业医疗保险,以解决患重病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障问题。
第七条 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退休的人员,原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其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责任,一次性缴费总额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退休人员余命总年限。
第八条 经济困难的市(县)、区实施困难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低水平”起步,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暂不建立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只建立职工住院医疗费统筹,待经济条件好转后,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也可先实行部分病种费用统筹,再逐步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
第九条 困难单位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实行动态管理,待经济状况好转、具备全额缴费能力时,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咨询市医保中心,电话:261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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