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在屯溪某单位工作已将近7年,05年6月进去的,签的合同是到今年年底,可今年8月被解聘,请问是否合理;医保与养保两险是09年6月才给办理,请问是否合理;请问我是否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的一些费用;另请问本人今后的医保和养保什么时候交,怎样续交,谢谢
答复:
1、由于您反映用人单位解聘你劳动合同情况不具体,是非法解聘还是合法解聘不清楚,所以无法对您进行答复。有关问题请咨询我局劳动关系科。电话2355316。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3、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与单位解除合同后,重新就业的,由新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就业的,城镇户口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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