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降低、支付比例提高、大病报销便捷、退休职工缴费年限降低。2月1日,记者从太原市医疗保险中心获悉,太原市今年再次大幅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可以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今年起,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800元、600元、400元,降为800元、500元、300元。住院需要个人先自付的诊疗项目费用比例也由原来的20%,降为10%,其中城镇居民医保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也由原来的20%,降为15%。但支付比例有所提高,尤其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60%、65%、70%,提高至60%、75%、85%。
个人自付少了,但大病报销更加便捷了,不但门诊大额疾病增加到了30种,而且提高了门诊大额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大大缓解患门诊大额疾病参保人员的负担。再则,扩大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在原支付医疗费范围基础上,还可支付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和家用医疗器械等费用。
最后,还降低了退休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由原来不低于15年降低为10年,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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