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保障待遇扩大
失业不缴纳医保费也可享受职工医保
原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补贴。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修订草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限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外,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倍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此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处于无配偶状态或者其配偶处于失业状态,且有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每月按照本人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加发失业保险金,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停止。
应急措施
经济不景气致大量失业可延长领取期限
此次修订草案还设立了应急措施,其中规定,遇经济不景气导致大量失业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额两倍的基金后,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适当延长领取期限、对招用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支出。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本次核定的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按照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尚未领取期限之积计算。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收到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手续。不过,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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