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发情况减少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教的也可领失业金
修订草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适当工作的。将原省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情形也将停止发放删除了,因此,按照新规,只要符合条件,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也可以领取失业金。
领失业保险金举例
人物:市民张先生,不满50岁
缴费情况1:在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三年,则其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若他失业前一年内的平均工资为每月4000元
失业保险金:4000元×45%=1800元(比目前的广州每月统一的失业金1040元的标准要高)
缴费情况2:上一年缴费工资低,计算出的待遇低于1040元
失业保险金:每月按照最低1040元领取。
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期限
(一)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缴费时间1至4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二)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原规定:没有细化男女年龄,而是统一为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期限: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也是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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