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上海市家庭少儿医疗费用的负担,帮助负担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标准执行;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包括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等的费用。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减轻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家庭因孩子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第二条凡本市中小学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入园儿童,均应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每保险年度自当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六元。
若年度保险金总给付额每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标准即可调高一元。
第五条市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于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保险费,并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市保险公司不接受临时投保。
第六条本保险实行划区(县)医疗。被保险人的医疗单位限于本市的市、区、县级医院和农村乡卫生院(不包括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按就近划区医疗的原则确定。但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治疗或患特种疾病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不受此限。
第七条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以及白血病、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膳费、护理费及陪客费。[导读]:为减轻上海市家庭少儿医疗费用的负担,帮助负担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等;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标准执行;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包括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等的费用。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药品费用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办理。
各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医疗单位严格掌握医疗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和合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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