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在杭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在杭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当期完税凭证,并按规定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通知。
二、个体工商户以企业单位的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雇主及其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新增雇主及其雇工按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的11.5%为其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雇主及其雇工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同时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和1元医疗困难救助费。今后,个体工商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并调整。
四、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参保后,按企业单位职工的相关规定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五、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按照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在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下同)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从扣款到账处理时间开始暂停雇主及其雇工的医保待遇。连续欠费3个月(含)以内的,在办理清欠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连续欠费3个月以上的,在办理清欠的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六、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参保后,应在本市正常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应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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