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取消广州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恶性肿瘤专科药费限额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2日起,取消广州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恶性肿瘤专科药费限额。现将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费限额的挂钩医疗机构范围
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经确诊患恶性肿瘤,在其定点的二、三级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或市公费医疗二、三级专科医院进行门诊放疗、化疗及住院治疗,按《通知》执行。
二、门诊药费的记帐操作
自2008年9月12日起在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门诊已进行放疗、化疗的公医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通知》规定的范围内药品并垫付药费的,可于补办审批手续后,凭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用药明细清单、《广州市公费医疗恶性肿瘤病人用药申请表》复印件,由单位公医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公医科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三、住院药费的记帐操作
自2008年9月12日起,在指定挂钩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的公医享受人员在本次住院全部天数内,因病情需要使用《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并办理了审批手续的药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记帐;若已垫付药费的,可在补办审批手续后,由其住院医院按本次住院全部天数,以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记帐。但在2008年9月12日前办理出院手续的住院病人,按原规定处理。
四、相关报表报送要求
本市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在为患恶性肿瘤公医享受人员办理恶性肿瘤用药记账时,需将《广州市公费医疗恶性肿瘤病人用药申请表》复印件附在记帐单上,并在每月报送的费用申报明细表中注明诊断,一并报市医保中心公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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