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通知》(合人社秘[2010]196号)
二、政策待遇
新生儿患有下列先天性疾病:先天性心脏病、苯丙酮尿症、肝豆状核变性、糖原积累病、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新生儿溶血症、早产儿和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感染性肺炎、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和先天性胆道闭锁等,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患儿发生上述医疗费用,需凭以下材料于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逾期不再受理。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具体材料有:
①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②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盖章)原件;
③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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