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补偿”:引入商业保险
2009年公布的新医改方案已经明确,政府积极提倡各地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在“管办分离”的原则下,诸多地方政府正在探索以购买商业保险的补充方式来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缓解百姓“看病贵”压力,同时弥补政府在经费、人员方面的捉襟见肘。
经过一年多的考察和酝酿,2011年7月,太仓市人社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与中国人保健康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太仓大病再保险”项目,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一分钱的前提下,对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同时发生的住院个人付费部分,给予了“二次补偿”,成为江苏省的创新试点。
“在确保统筹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我们利用2000多万元统筹基金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不论是医保政策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还是医保政策外的自费费用,不需要患者花费一分钱,就可以得到商业保险公司相当比例的保险赔偿。”钱瑛琦介绍说,这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个人付费的压力。
根据该项目的试点方案,太仓市人社局在确保统筹基金良性运作的前提下,利用医保结余的统筹基金,以城镇职工每人每年50元、城乡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为全市所有参保人员购买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该项目的补偿标准,大病住院患者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超过10000元的个人付费部分为“二次补偿”的“起付线”,分段结报比例为53%至82%。据钱瑛琦介绍,该项目本着“大病费用越高,个人负担越重,报销比例越高”的原则来推进,以便为最需要经济补偿的参保群体提供保障。
“当然,不是所有的自费医疗费用都要赔偿,病患主动要求的高消费、较奢侈、非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不予报销。”钱瑛琦举例称,比如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超过社保限量限价规定的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等10项内容,不在“二次补偿”的范围内,以规避过度用医、过度用药等道德风险。
“如何能够在不增加参保人员一分钱的前提下,实现参保人员个人付费的大幅度降低?关键是政企联合管控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运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优势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技术优势,达到挤出不合理医疗费用的目的,返之于民。”王笋对记者称,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中国人保健康视该项目为对接医保政策的“政策性业务”,对该项目的经营原则是“保本微利”,让政府放心,让百姓得实惠,企业从中提高了社会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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