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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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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参加机关仰赖的除外);本市户籍农(居)民。

    参保范围

  我市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参加机关仰赖的除外);本市户籍农(居)民。

  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需要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地方养老保险,参保人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实申报,参保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我你是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征。单位费率为13%(其中,地方养老保险统筹费率为3%),个人费率为8%。

  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参保的,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并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单位费率为10%,个人费率为8%,个人缴费资金由个人缴纳,单位缴费资金由市、镇(街)、村(居)委会按一定比例分担。

  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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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建立

  个人账户由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组成,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统一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试纸,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条件

  (1)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含本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

  (2)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应参保未参保,2007年4月1日(含本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基本养老金标准与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1、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a、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注: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时,a=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有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实际月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993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9元。

  1993年至2009年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见下表:

年度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1993
444
/
1994
593
/
1995
688
/
1996
761
/
1997
808
/
1998
/
853
1999
/
942
2000
/
1152
2001
/
1307
2002
/
1485
2003
/
1666
2004
/
1843
2005
/
1997
2006
/
2182
2007
/
2454
2008
/
2759
2009
/
3030

  b、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存储额÷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5
216
58
152
46
212
59
145
47
208
60
139
48
204
61
132
49
199
62
125
50
195
63
117
51
195
64
109
52
185
65
101
53
180
66
93
54
175
67
84
55
170
68
75
56
164
69
65
57
158
70
56

  注:不满整周岁时,进一到整周岁计算

  c、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余额÷120(其中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2、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应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100元过渡性养老金

  (2)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补差=(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M

  应发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100元过渡性养老金

  M根据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不同而取值不同,具体如下: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10%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3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5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70%
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M=100%

  附: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

  a、基础养老金=本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老工人25%)

  注:原按市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采用2004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110元;原按镇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采用2004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20元。

  b、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 ×0.2%-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调节金(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1)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1993年标准工资+国、省发补贴34.44元)÷(1993年社会平均标准工资100元+ 国、省发补贴34.44元)×调整系数0.8×1994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12+(1994年度月缴费工资÷199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实际缴费月数+1995年度月缴费工资÷199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实际缴费月数+......2000年度月缴费工资÷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缴费月数)}÷(1994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12+1994年度至2000年度实际缴费月数)×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1993年至1999年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见下表(单位:元/月)

  注:以市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镇区标准缴费的参保人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3)计发比例: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4)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原既有按市属标准缴费又按镇区标准缴费的,其基本养老金采取按比例分段计算。

  c、个人账户养老金=截止2006年6月30日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对累计缴费年限中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2010年1月前职保正常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基本养老金不足300元/人·月的予以补足;累计缴费年限中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2010年1月前职保正常缴费年限)满5年或以上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30元/人·月的予以补足。

  基本养老金以后按照国家和省调整政策进行调整。

  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条件和标准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其中,丧葬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各月计发;抚恤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离退休干部发放6个月,退休人员发放3个月(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多少,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养老缴费年限未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则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如果他还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还可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1998年7月1日后以个体工商户雇主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

  二、标准

  个人账户储存额: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每满1年,计发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个人账户的处理

  (一)参保人统筹范围内调的的,只转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地方养老保险关系(包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

  (二)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调动的,除转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外,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基金。若有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则可申请办理一次性退回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手续,同时终结地方养老保险关系。

  (三)在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回,同时终结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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