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批江西省8个设区市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至此,江西省全部设区市均列为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2月15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批复江西省南昌市、宜春市、吉安市、九江市、萍乡市、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等8个设区市为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去年江西省赣州市,抚州市,上饶市获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此次国务院共批复全国229个城市列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
今年,国家拟提高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拟由去年的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提高为40元,未成年人由去年的每人每年5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由去年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元。
去年,国务院对江西省上饶、抚州、赣州等3个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实施了国家财政补助政策,共拨付3个试点城市一个季度国家财政补助资金1124万元。预计江西省所有的设区市列为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后,每年将获得国家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两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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