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马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撞倒了车辆右侧的行人,致其当场死亡。保险公司随即将交强险额内的11万元赔偿给了死者家属。
然而时隔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却向法院提出诉讼,向马某追索赔出的11万元垫付款。原来,马某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而且,马某是1951年1月1日生,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0周岁,按规定已无资格驾驶大型货车。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货车,持有相应驾照并年满60周岁的司机应到有关部门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档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法院判决马某偿还保险公司赔偿款11万元。
法官点评:
生活中,不少开车人都以为车辆投保后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却忽视了自身驾驶行为的规范性。本案保险公司赔而追讨的事实也在提醒广大驾驶人,保险只能保意外的损失,违法驾驶行为造成的损失最终只能由违法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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