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抚政发[2008]13号关于印发《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补充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城镇居民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
未成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2、未成年居民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60%、65%、70%。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为8万元。
第十八条,经劳动部门认定发证后,未成年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糖尿病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本支付70%。
第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或因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未成年居民支付60%。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成年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异地治疗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其中对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承担学生意外伤害责任2.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0.5万元)。患特殊病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的,未成年人按70%支付。
办理部门回访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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