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保有关标准不作调整详情拨打咨询热线
经上海市市政府批准,2010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等“三项支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09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09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此外,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09医保年度标准不变。有关医保年度转换的具体问题和相关标准,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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