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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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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日,据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结合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太原市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参保待遇作适当调整,同时延长了参保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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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万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调整为70%、65%、60%。急诊报销比例维持50%不变;转诊外地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5%提高到55%;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

  未成年人(含大学生)门诊统筹支付标准提高到25元/年。高校大学生按参保人数和门诊统筹标准累计额计算,将资金划拨到高校基金专户由各高校管理,建立大学生门诊统筹。

  建立未成年人(含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报销制度,可按80%的比例报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一级、二级、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8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所有转诊医院对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开放,即无须首诊办理转诊手续即可在转诊医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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